危化品储存“三场所”安全管理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罐区
1.储存极度危害和高度危害毒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按一罐一堤要求其四周应设置不燃性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规定。
2.危险化学品储罐应按储存条件、特征和风险分析结果,进行设置液位、温度、压力等监测报警装置和安全阀、呼吸阀、紧急泄压等安全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罐应设置温度、压力、液位等自动报警和联锁装置。危险化学品室外储罐,贴邻运输道路的,应有防撞设施。
二、危险化学品库内存储
危险化学品堆放应整齐、牢固、无倒置,不应遮挡、停用消防设备、安全设备设施、安全标志和通道,并满足以下“四要求”:
1.除200 L及以上的钢桶、气体钢瓶外,其他包装的危险化学品不应直接与地面接触,垫底高度不小于10 cm。
2.危险化学品应按包装标志要求堆放,无包装标志的,堆放高度应不超过3 m(不含托盘等的高度)。
3.采用货架堆放时,货架应设置警示标识,显示其额定荷载及加载方式等信息。
4.堆垛间距主通道大于或等于200 cm,墙距大于或等于50 cm,柱距大于或等于30 cm,垛距大于或等于100 cm(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150 m²),灯距大于或等于50 cm。
三、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柜
采用储存柜储存危险化学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个储存柜的最大容积不得超过455 L,且储存柜总容积不得超过1000 L。
2.储存柜应放置在通风良好的环境,远离火源、热源及产生火花的环境,周边1 m范围内不应放置杂物。
3.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应具备防火性能,柜体应确保静电接地良好,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处于腐蚀性环境或存放酸、碱等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柜应采取防腐措施。
4.储存柜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危险化学品包装上应贴有易于识别的标签。
5.储存柜内的危险化学品应采用密封容器盛装,遵循固体在上液体在下、小包装在上大包装在下的摆放原则,并有防流散、防泄漏措施。
6.不得储存自燃物品(如黄磷等)、爆炸品(如硝酸铵等)和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如金属钠、保险粉等)。
7.严禁禁忌物品混合存放,对灭火器使用有特殊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应设置专柜储存。
8.禁止在储存柜内进行分(换)装、拆分、开箱(袋)、开桶(瓶)和调配等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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