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RBPS基本原理看我国化工行业严格监管的必要性
在化工行业的安全管理中,来自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承担着规则制定者、监督者、执法者和最终保障者的角色。而行政监管的强度与本国化工行业整体发展状态有直接关系。本文将基于美国化工过程安全中心(CCPS)的“基于风险的过程安全管理”(RBPS)基本原理,讨论我国化工行业严格监管的必要性。
RBPS论证了一个基本原理:一个企业安全管理措施的具体化和严格化程度应当基于以下3个因素确定: ●企业整体生产活动所面临的风险 ●安全管理目标所需的资源配备情况 ●企业安全管理活动所处的安全文化背景 这个原理是整个RBPS理论中安全管理措施的设计基础,已经成为众多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的基本理念。实际上,作为一条基本原理,这一理念不仅适用于单个化工企业,在宏观层面,也适用于整个国家的行业监管。在国家层面上,这个原理将转变为以下3个考量因素: ●整个化工行业所面临的风险 ●实施化工安全方针所需的资源配备情况 ●整个化工行业的安全文化状况 对于第一个因素,当前,我国化工行业占全世界比重超40%,产业规模最大;涉及硝化等众多高危工艺,风险类别最全;企业技术成熟度差异巨大,从工艺到设备、从人员到管理,高的达到国际顶尖水平,低的差到缺乏化工常识。整个行业的管理难度之大,前所未有,而且短期内难以改变。 第二因素是安全管理活动的资源配备,包括安全管理资金的投入、人力资源的投入。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企业加强安全管理投入,从严要求人员从业资格,都是为了解决企业在资金、人员投入不足的问题,但这些规定的见效还需要时间。 第三个因素是安全文化的影响。整体而言,我国化工行业的安全文化仍然处于发展初期。一方面,部分从业人员的整体素养仍然有待提升,特别是承包商群体,相当一部分没有化工基本知识的人员进入行业,对于化工安全要求不了解,甚至嗤之以鼻,可谓“无知者无畏”;另一方面,部分企业盲目追求经济利益,生产工艺吃不透、设备选型求廉价、不顾设计提产能,各种反化工常识现象频发,犹如“火中取栗”。这些现象是典型的安全文化培育还不到位的表现。目前,整个行业的安全文化本身还不能驱动企业安全管理自主向前,安全管理水平仍然需要外部力量推动才能实现提升。 在安全管理措施设计方面,RBPS进一步阐明:安全文化越是成熟,安全管理措施的具体化、严格化要求越低;反之,安全管理措施应当越具体、越严格。在我国当前的安全文化大背景下,依据RBPS基本原理,政府监管必须具体化、严格化。 具体化方面,我国应急管理部门出台了大量非常具体的管理要求,对行业进行统一管理。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直接规定了自动化率达到100%等具体指标,应急管理部《关于完善硝化企业安全风险排查重点内容的函》(“硝化新十条”)直接规定了具体的排查重点。虽然从国家层面规定这样具体的安全管理要求在国际上并不常见,特别是对于较大的经济体更为罕见,但却与我国危险化学品企业当前的状况是相匹配的。 严格化方面,应急管理部和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了大量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大幅提升了国内化工行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以危险化学品重点县专家指导服务为例,每一年的服务都编制有针对性的排查表,并根据整体目标制定服务计划和服务重点。地方各级应急部门也都组织了大量的安全检查,相关检查都结合区域产业特点,针对性强、力度大、要求严格。 从结果上看,我国各级政府推动的严格监管在短短数年内消除了大量重大隐患和低级问题,快速提升了众多化工企业的安全管理能力,提升了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自动化水平,大幅降低了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率和事故导致的伤亡率。 诚然,这种统一的严格监管与少数企业不完全匹配,一方面是具体化的要求未必与企业现状适应,另一方面是部分优秀的企业可能并不存在相关问题,白白耗费了迎检资源。但作为一个整体,我国化工行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仍然有待提升,严格监管是基于我国化工行业发展现状的最佳决策。 同时,也期待我国的安全监管方式不断完善、不断进步。一方面,要对具体化的要求进行优化,避免一刀切的情况;另一方面,要约束监管行为,避免给企业带来过多负担,特别是对于优秀企业,建立安全信用等级(如标准化一级),减少现场检查频次。此外,安全监管中的专家能力也是优化的一个重要方面,以保证国家相关的政策能够以最妥当的方式和程度落实到企业。在这个过程,企业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密切配合国家整体战略,同时,积极反馈实际情况,协助政府部门完善相关的监管工作。 综上所述,严格监管是我国化工行业近年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的重要原因,也是化工行业安全管理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的基本策略。不断完善监管工作是包括政府、协会、企业在内的化工安全参与者的共同责任,只有各方协同努力,我国化工行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才能持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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