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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违法“小化工”排查整治典型案例

来源:浙江应急管理 发布时间:2025/11/18

为持续深化非法违法“小化工”排查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日,浙江省安委会办公室公布一批非法违法“小化工”重点排查情形的执法典型案例。

具体如下:

案例一

2025年3月,湖州市德清县应急管理局根据钟管镇应消站报送的线索,对德清县某化工有限公司厂内的杭州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发现杭州某化工有限公司在非专用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德清县某化工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的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并结合《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对杭州某化工有限公司处罚款5.5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并结合《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第六十三条,对德清县某化工有限公司处罚款4万元,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罚款0.9万元。

案例二

2025年6月,绍兴市应急管理局会同绍兴滨海新区经济发展局,根据上级转办举报线索对浙江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在取得不带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约31立方柴油储存在某场地的集装箱储罐和柴油罐车,且该场所不符合安全储存条件。

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并结合《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对浙江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处罚款8万元。

案例三

2025年6月,金华市永康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永康市检察院,根据举报线索对浙江某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柴油经营。

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以并结合《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第一百二十七条,对浙江某物流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柴油530千克、没收违法所得2.849262万元,并处以罚款10.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5年4月,舟山市岱山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岱山县某涂料经营部进行核查,发现该企业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危险化学品(油漆)经营。

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并结合《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第一百二十七条,对岱山县某涂料经营部作出予以没收油漆8.7吨,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5年4月,台州市温岭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核查发现,台州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在取得不带储存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横峰街道横某民房、集装箱及厢式货车等内储存大量树脂、处理剂等危险化学品,且该场所不符合安全储存条件。

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鉴于该公司在2024年1月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并结合《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对台州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处罚款8.2万元。

案例六

2025年7月,丽水市龙泉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公安部门线索,发现浙江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取得不带储存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龙泉市一简易钢棚内储存柴油约12吨,且该场所不符合安全储存条件。

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并结合《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对浙江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处罚款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