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应急管理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各金融监管分局、金融监管支局、经信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沿海各市、有关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宁波市级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应急[2025]27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浙江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