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新要求和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25年国家主席令64号)于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发布(简称《危化法》,下同)。其中,第二十四条提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今天我们来聊聊:
1.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范围包括哪些?
2.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执行中存在哪些问题?
3. 目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哪些新要求和注意点?
一、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概念溯源 1.《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发 〔1978〕67 号 )要求: 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得削减…… 为了贯彻落实该文件,1979年4月9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提出: 新的建设项目,要认真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搞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各级建委、经委或各企业主管部门在新建、扩建、改建企业和挖潜、革新、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负责审查验收安全卫生设施,并要有劳动、卫生、环保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没有这些部门签字盖章的,不准施工和投产。正在建设或准备建设的国家重点项目,都要有有效的防尘防毒设施。引进国外设备时,防尘防毒设备不能随意砍掉。设计、制造新的生产设备,要有符合要求的安全卫生防护设施,并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准出厂。 上述两个70年代文件中的“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防尘防毒设施”“安全卫生防护设施”,大概便是我们今天讨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最早源头了。 2.原国家安监总局在2007年印发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225号文)给出了安全设施的明确定义和详细的《安全设施目录》。安全设施按照功能划分为预防类(如检测报警装置、防爆系统等)、控制类(如紧急切断装置等)和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也即事后处置类(如消防器材、逃生通道等)3大类,并细分为13小类。 但在2018年6月,应急管理部发文废止了225号文。 注意:彼时225号文3.4条款要求详细列出建设项目设计中所采用(取)的全部安全设施,并对每个安全设施说明符合或者高于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的具体条款,或者借鉴国内外同类建设项目所采取(用)的安全设施,多年执行上都是以列表详细说明的格式。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2010年36号),以及后来修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总局令第77号)再次给出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定义: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安监总管三〔2013〕39号)虽然没有沿用225号文详细的《安全设施目录》,但是也给出了较详细的建设项目设计时应采用的安全设施,分为工艺系统、总平面、设备及管道、电气、自控仪表及火灾报警、建构筑物、其他防范设施、事故应急措施及安全管理机构、安评报告意见的采纳等9大类33小类。 39号文对225号文的安全设施目录进行了删减整合,主要关注在预防或控制工艺参数超限或有害介质泄漏可能导致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采用的安全设施。另外,39号文4.9条款要求列出《主要安全设施一览表》,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检测器、个体防护装备等。对比225号3.4条款要求详细列出全部安全设施,从“全部”到“主要”,做了较大的精简和调整。 5.AQ 3066—202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 3.4 安全设施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控制、减少与消除事故及其影响的设备、设施、装备及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AQ 3066在39号文的基础上再次简化。第6.4条 设计采用的安全设施,要求对建设项目“两重点一重大”辨识结果和安全设施设计、工艺系统设计、总平面布置设计、设备和管道设计、电气安全设计、自控仪表设计、电信设计、建构筑物设计、其他防范设施设计、故应急措施及应急救援设施设计、全评价报告/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如有)/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如有)中建议措施落实、HAZOP分析/SIL定级及其他危险性评估报告建议措施落实等12个方面,做出相应安全设施设计说明即可。

二、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危化品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评价、专篇设计、企业装配设置等在执行相关法规标准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有的安全设施本身就是某装置或设施自身组成的一部分,无法进行详细的分类;有些有毒有害介质的密闭设施、处理有毒有害气体泄放的设备设施等,既是生产装置也属于安全设施;有的设施是否属于安全设施存在疑义,如工艺装置的检测报警;有些安全设施用于工艺控制,有些用于安全控制;还有一些安全设施在目录中无法体现,如平面布置考虑的防火间距等安全技术措施;还有很多防护安全设施是设备出厂时就配置好的,是产品质量安全的固有特性,不属于专篇工程设计范围,如: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的防护罩、防护屏、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动、限速、传动设备安全锁闭设施等。
➨2007年的225号文要求详细列出设计中所采用的全部安全设施,39号文要求列出主要安全设施一览表,但都没有给出具体的可执行的格式要求,在实际安全评价或者专篇设计执行过程中,列出的《安全设施目录》或《一览表》形式各异。如:预防事故设施中参数的检测报警设施,有的详细列举每个报警、每个联锁,有的只给出报警或联锁的总数。由于各安评、设计等单位理解不同,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脱离实际的现象。
➨参考安全设施的定义,其既包含预防、控制、减少与消除事故及其影响的设备设施,也包含其他技术措施。比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方案;甲乙类车间同时在线人员不超过9人;涉及硝化、加氢、氟化、氯化等重点监管化工工艺及其他反应工艺危险度 2 级及以上的生产车间(区域),同一时间现场操作人员控制在 3 人以下;特级动火、堵漏、检维修等作业半径内人数不超过6人等,都属于技术措施,这些都无法列入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三、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哪些新要求和注意点 结合《安全生产法》、45号令、2022年52号文、AQ3033-2022、AQ 3066-2025、《危化法》等,笔者归纳总结了一些目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新要求和注意点: 1.危化品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时,详细设计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2.2007年225号文要求明确建设项目中安全设施投资概算占总投资概算的比例,建设项目中安全设施分类投资概算占安全设施投资概算的比例。2013年39号文发布后不再有要求,AQ 3066也是如此。 3.后继设计采用的安全设施,要求做出相应安全设施设计说明,非必须在附件列出全部《安全设施目录》或《主要安全设施一览表》。 4.设计采用的安全设施,既要包含用于预防、控制、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采用的设备、设施、装备,也要包含其他技术措施。 5.AQ 3066-2025是强制性行业标准,无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都要把控切实执行,尤其是设计单位,其安全设施的设计人乃至设计单位都要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另外,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6.AQ 3066-2025新规增加出来的附录A《专篇总说明编制大纲》要求,是资料性附件,非强制。 7.“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和“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等专项安全报告(如果涉及)、HAZOP分析报告提出的建议等,都要作为安全设施专篇编制依据。注意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前开展,在初步设计阶段开展HAZOP分析,国内首次使用的工艺技术论证报告应在安全条件审查前编制完成。 8.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采用的安全设施,要专项说明。 9.对于精细化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有危险性分析和安全设施设计说明。 10.AQ/T 3033-2022《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和AQ 3066-202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并不是重复的关系。AQ/T 3033是项目全生命周期设计过程的管理标准,解决如何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的问题,然后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AQ 3066的要求。 11. AQ 3066安全设施设计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的专篇编制,其他化工建设项目也要参照执行,如危化品经营(带储存设施)企业、需要领取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等。 另外,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明确不适用。 1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后,一般不能再进行修改或者替换,如果必须,务必要走变更管理程序。尤其关注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的计算结果、AQ3033标准中9.2.2重大设计变更和AQ 3062标准中9.1.11 涉及重大变更的判定条件,有可能需要重新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重新安全审查。 13.在安全设施专篇设计编制过程中,会遇到新法律、规范标准发布,虽然相关住建部门有“法不溯及以往”的说法,但是为确保建设项目建成后能够符合最新标准要求,无论新标准是否到了正式实施日期,安全设施设计以及专篇编制还是建议按照新标准执行设计,避免新标准发布后给建设项目带来重大的合法合规影响,甚至后继的不必要的整改成本损失。 14.涉及高危工艺的安全设施设计,严于重点监管工艺,其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及机械化生产,最大限度地减少现场人员。高危工艺目前明确定义就是氟化、硝化、重氮化、氯化、过氧化五种,其本质属性也是18种重点监管工艺,只不过这五种工艺更需要严格管理。 15.采用共线设施的精细化工装置,要严格执行AQ 3062规范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其反应、输送、出料等系统通常可能共用,比如有的在同一台设备中处理多种工艺过程和产品,这增加了人因失误的可能性。另外,对防止污染交叉、制造材料选型,以及选择仪表和控制系统等安全设施设计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安全设施设计时应注意结合反应物料及工艺,充分考虑各产品生产工艺操作参数与设备的符合性、产能的匹配性、自动控制系统调整的要求和安全可靠性,包括防爆电气的选型、反应釜的泄压设施等等。应设计批量控制程序(系统)实现不同生产工况下的自动切换。 16.对于建设项目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的安全设施设计,相较于关键装置、主要设备、重点设施等,也是不可偏废的。公用工程包括给水、排水、废水废气收集和处理、供气/汽、供电、暖通与空气调节、通风、制冷、循环、消防设施、应急物资等。其他的辅助设施如仓库、堆场、罐区储运设施、火炬系统等,都要事无巨细考虑到,并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要求。 17.对于改建、扩建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一定要全盘考虑拟建项目所依托的企业现有设备设施和外部配套设施,是否能满足企业全部项目的需求,而不能仅仅考虑本拟建项目,并有明确的计算和分析结论。对于涉及多套装置的改、扩建的项目,要分析某装置发生事故时对相邻上下游装置可能产生的影响,是否考虑了相关安全设施关联设计的匹配性、兼容性、系统性。 18.注意一个新要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通过进入试生产前,试生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涉及的重大危险源要纳入监管部门监管范畴。纳入监管范畴包括: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装置设施投入物料前,应当完成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分级、备案等工作;将涉及的重大危险源有关监测监控数据按要求接入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自重大危险源投入物料起,纳入每日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监测预警、抽查巡查、“消地协作”专项检查督导等重大危险源常态化安全管控制度体系。 19.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注意既要考虑工艺和装置系统的正常工况,也要考虑异常工况,要同时兼顾。 20.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还要同时考虑环保(设施)安全、职业健康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防雷安全等等,都要经过正规设计。要注意和其他职能部门监管的安全设计保持一致性、兼容性、统筹性,避免顾此失彼、相互矛盾,甚至重复投入。 21.2013年39号文第3.4.5 条款是将自控仪表及火灾报警安全设施设计合在一起的,包含应急备用电源、气源、自动控制系统、GDS系统、控制室的组成及控制中心作用、火灾报警系统、CCTV电视监视系统及应急广播系统等。AQ 3066在第6.4.7条款将电信设计与自动控制系统分开,包含火灾报警系统的设置、CCTV电视监视系统的设置、应急广播系统的设置、无线通信系统的设置、电信电缆选择及数设路径说明。 以上是笔者关于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一些认识和思考,仅代表个人观点,欢迎在留言区交流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