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认真做好3-氯丙炔等5种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应急管理局:
近日,应急管理部等10部门发布公告,将3-氯丙炔、2-碘酰基苯甲酸、2-重氮乙酰乙酸对硝基苄酯、甲磺酰基叠氮、2-硝基-3-甲基苯甲酸等5种危险化学品(以下统称5种危险化学品)纳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按照《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3-氯丙炔等5种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应急厅函〔2026〕159号)要求,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3-氯丙炔等5种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详见附件),引导公众特别是有关企业熟知5种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安全要求、应急处置措施等,有效防范安全风险。
二、现有生产、带储存经营涉及5种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医药企业,已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取证时设计和安全评价范围包括涉及的5种危险化学品全部生产、储存设施,取证后安全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并已将新增的5种危险化学品纳入危险化学品统一管理的,应于2026年7月31日前完成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或重新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取证时设计和安全评价范围未包括5种危险化学品全部生产、储存设施,或取证后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计诊断,设计诊断对照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开展,设计诊断报告至少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安全设计诊断依据,装置(设施)布局、工艺技术及流程、主要设备和管道、公用工程等情况,总平面布置图、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平面布置图、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气体检测平面布置图和主要设备设施一览表等图表,以及诊断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并依法进行安全现状评价。企业符合安全条件和相关规定后,应于2026年7月31日前完成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或重新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三、现有生产、带储存经营涉及5种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医药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未经正规设计的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安全设计诊断按照第二条要求执行;并依法进行安全现状评价。企业符合安全条件和相关规定后,应于2026年7月31日前完成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或重新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四、现有票据经营涉及5种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于2026年7月31日前完成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五、现有使用涉及5种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医药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未经正规设计的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安全设计诊断按照第二条要求执行;并依法进行安全现状评价。企业符合安全条件和相关规定后,依法依规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六、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使用涉及5种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医药建设项目,严格执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实施细则》有关要求。
七、各地要督促5种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及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请各地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并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3-氯丙炔等5种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