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解读AQ3067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隐患判定准则及问答培训
































































问题答疑
Q
请问老师,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化工相关专业,但是有化工注安(没有注册),这个可以任命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吗?
A
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第十四条“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表明其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可视为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若相关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并在本单位注册有效,且专业类别与所在行业匹配可视为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Q
请问老师,如果是设计缺陷,就不判定为重大隐患,可以这样理解吗?
A
部分条款若属于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的重点内容,在判定时应基于原始设计,如气体检测器的设置、安全阀/爆破片的设置等;部分条款在判定时需要基于设计文件判定企业是否违规,如是否企业需要双电源,应基于设计文件中企业是否存在一级负荷和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
Q
请问老师,设计没有气体报警器,算不算重大隐患?
A
判定重大隐患依据设计出具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布点图(竣工图),但依据GB/T50493等规范存在应设未设仍会被定义为隐患(非重大隐患)。
Q
请问老师,现在有的专家认为现场气体检测仪设置的高度与图纸不一致属于重大隐患,这种理解对吗?
A
不对,高度不合规不能定义为重大隐患。
Q
请问老师,厂前区的中控室需要抗爆计算分析吗?
A
可参考GB50984附表4.8.1中表2有200m的建议值,与VCE爆炸源小于200m均需要依据GB/T50779进行抗爆分析。
Q
请问老师,作为应急用的单个液氮钢瓶的充装需要万向管道吗?
A
液氮介质不需要。
Q
请问老师,上次重大隐患解读的二甲醚可以不设注水,还执行吗?
A
执行,二甲醚溶于水。
Q
请问老师,5.4.5未设油气回收装置的常压储罐的罐顶中心通气孔呼吸阀需要用防爆轰型吗?
A
呼吸阀阻火器阻爆燃即可,依据GB/T50759,5.1.7条。
Q
请问老师,5.7.4 中的“异常工况”的释义依据哪个文件?
A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24〕17号。
Q
请问老师,5.2.6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布置在装置内,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未按照要求布置,或布置在装置内时未....."是否按照原标准规范设计布置如50160等是否符合要求?“未按照要求“主要是6那些规范和标准?
A
主要依据规范是GB50160-2008,2018年版5.2.16及5.2.18条的要求:
①布置的位置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如石油化工企业依据GB50160要求必须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之外,且满足5.2.1条的防火间距要求;
②即使布置的位置合规,也需要考虑是否需要按《石油化工建筑物抗爆设计标准》(GB/T50779-2022)进行抗爆设计,同时2025年4月发布的《石油化工建筑物抗爆评估技术标准》(SH/T3237-2025)规定了建筑物在抗爆设计时爆炸冲击载荷的计算方法,可用于控制室、交接班室的抗爆计算。
Q
请问老师,5.2.9内容,如果是稳定塔的回流产品泵,在管廊线,是否不判定重大隐患?
A
只包括新建的液化烃储罐管廊下的液化烃泵。
Q
请问老师,5.3.1 使用淘汰落后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中的工艺、技术、设备。含量35%的盐酸泵是否需要改双封,极度高度危害介质有哪些?
A
毒性物质的分类是看THI值,高度危害(Ⅱ级):THI≥50<65;极度危害(Ⅰ级):THI≥65.常见的THI超过50的有硫酸、盐酸、苯、苯胺、二甲苯、二甲胺、二甲基苯胺、酚、甲醛、肼、硫化氢、氯、萘等危化品使用单端面或填料密封的离心泵三年内(2027年3月8日)更换完毕。
Q
请问老师,5.4.1中双电源的要求是特指GDS、SIS等能否共用UPS电源?
A
①第一方面关于双重电源供电,主要依据的标准是《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要求,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的时候,另外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当生产装置内设有发电机组,且确定其可以作为独立的工作电源及由外部获得两回路电源确有困难时,一级负荷也可由一个外部电源供电。
本条款是判定时应依据企业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判定其是否存在一级用电负荷,若存在一级用电负荷,需要按标准判定其是否满足一级负荷的供电要求,若不满足应判定为重大隐患。②第二个方面关于BPCS、GDS和SIS应设置UPS的内容,主要源自于GB17681-2024,5.5条的规定。因此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装置、储运设施的BPCS、GDS和SIS若未设置UPS应判定为重大隐患。注意:BPCS、GDS和SIS共用UPS也认可满足规范要求,不应判定重大隐患。
对于其他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装置、储运设施,若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确定这些系统属于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需依据《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中对于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的供电要求配置应急电源,可以作为应急电源的包括:直流蓄电池装置、UPS电源装置、EPS电源装置、快速启动的发电装置及从生产装置外引入的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等。若此类装置、设施缺少应急电源也可判为重大隐患。
Q
请问老师,5.4.5易挥发可燃液体的油气收集管道,是特种油气回收系统管道,还是包括呼吸阀的短接管,必须加阻火器?
A
与GB50759对应,5.1.7条与呼吸阀连接的用阻爆燃即可,5.1.3条储罐连接管道设爆轰型阻火器。
Q
请问老师,5.4.6安全阀的手阀没有全开或加设铅封等,是否为重大隐患?
A
未全开判定为重大隐患,未加铅封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Q
请问老师,5.5.11 可燃液体常压储罐未按照AQ 3063的要求,设置氮气密封保护系统或定期检测气相空间可燃气体浓度。含油污水管以及酸性水罐是否适合这条?
A
适用。
Q
请问老师,5.6.2 涉及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介质的设备、管道动火作业前或受限空间作业前,未采取隔离措施或未确认设备、工艺处置结果满足安全作业要求。是否都要求加盲板,是否有生产交检修确认单签字确认?
A
企业自己的隔离标准是否满足,另外是否匹配GB30871中对于动火作业和受限空间作业的隔离要求,若不满足会判定。工艺交出是否满足安全要求一定要有确认环节。
Q
请问老师,5.6.4实施特殊作业时,企业未对作业实施管理和检查。是否每一张作业都需要实施检查?
A
本条主要指作业的监护人要求,而不是作业监督。实施特殊作业时企业未安排监护人、监护人离岗、监护人身兼多职无法有效监护等均应被判为重大隐患。
Q
请问老师,5.7.4 异常工况现场处置时,同一装置区内超过6人或无关人员进入处置现场。异常工况处置包含哪些情况,特殊作业算不算异常工况,签票时人员超过6人是否符合要求?
A
具体看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惠州石化应该已经详细梳理了异常工况处置的场景,计划性的特殊作业不属于异常工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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