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管理规定》等相关国家规定,进一步规范全省安全生产考试、发证工作,制定了《浙江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现将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与过程
近年来,国家层面相继修订《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9号)、更新《特种作业目录》,出台《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管理规定》(应急〔2025〕41号)、《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等法规标准,对考试机构、考试点、考务人员、考试流程、证书管理等提出新要求。
省厅结合工作实际,在《浙江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培〔2017〕80号)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跨省通办、证书电子化依据,以及统一全省考试标准、压实各方责任、防范考试作弊与证书造假,提升考试管理规范化水平。
二、主要内容
《细则》共9章50条,分为总则、考试机构、考试点、考务人员、考试方式、考务管理、证书管理、监督管理、附则九个部分,构建全链条、闭环式管理制度体系。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明确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与核心概念,界定“三项岗位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范畴,厘清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的责任边界。
(二)考试机构。明确设置省、市两级考试机构,划定考试机构职责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制度,指导考试点规范建设,指导考试点的业务工作,信息化系统的建设、维护、管理和远程视频监控巡考,建设监考员库和考评员库,考试费的收缴、拨付、预算编制,考试业务咨询、投诉工作及核查等工作。
(三)考试点。明确考试点设立条件、委托程序、建设标准与工作职责,严格落实考培分离要求,承担考试任务的机构与考试点不得开展与考试相关的培训活动;明确考试点场地、设备、系统、安防、档案管理等硬性要求,强化实操考试设备配置与运行保障。
(四)考务人员管理。界定监考员、实操考评员、系统管理员、设备管理员等考务人员范围与工作职责;要求市级考试机构建立监考员库、实操考评员库,并进行动态管理;明确监考员、系统管理员、设备管理员应为专职考务人员,鼓励各地建立专职考评员队伍。
(五)考试方式。落实国家统一考试标准,实行全国统一题库、统一考试平台;明确理论机考、实操考核组织模式与合格标准。特种作业考试落实应急管理部令第19号要求,优化考试流程:申请人需以考试申请通过之日起3年内且未超过特种作业人员年龄条件的为一个周期,其中理论机考可多次申请,每次缴费含1次免费补考机会。理论机考合格后方可参加实操考核,实操考试共设5次机会,每次缴费含1次免费补考机会,仍不合格的需重新参加理论考试。
(六)考务管理。规范报名、预约、考场管理、全程音视频录像、成绩公布与复核等全流程要求;明确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及以上对应专业毕业生、持有合法有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员等3类人员,可免予特种作业培训直接报名参加考试。
(七)证书管理。区分两类证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特种作业操作证换证、延期换证及证书失效管理,按照应急管理部19号令有关规定执行。实体证书与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规范换证、补证、纠错、注销流程,严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证书。
(八)监督管理。建立日常检查、考核评估、违规处置机制,对考试机构、考试点、考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实行全过程监管;对考场管理混乱、纵容作弊、数据造假、考培不分等行为,依法采取限期整改、暂停考试、取消资质等措施,严厉打击“花钱买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九)附则。明确专职考务人员定义、实施日期,宣布原《浙江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培〔2017〕80号)、《安全生产考试点建设指导意见》《浙江省安全生产考试点和考务人员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同步废止。
三、解读机关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关: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解 读 人:许国荣
联系电话:0571-810516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