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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某新材料项目发生有限空间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9/15

河南发生一起有限空间事故!致3死1伤!安全部长、安全科科长、项目部安全员仅行政处罚,均未追究刑责。

2026年2月4日13时46分许,位于新乡县新乡经济开发区的河南心连心化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化工新材料项目(一期)氨压缩工段发生一起较大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31.54万元。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项目工程概况
        河南心连心化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心连心集团)化工新材料项目,总投资103.6亿元,分三期进行投资建设。计划一期工程建成低阶煤综合利用水煤浆气化、净化、合成、空分、尿素及配套公辅设施等装置,形成年产3万吨UAN、50万吨车船尾气处理液、50万吨高效复合肥的生产规模:;二期工程建成年产 35 万吨硫磺制酸装置、环已酮装置、已内酰胺装置尼龙6装置及其他公辅设施等,形成年产30万吨已内酰胺、20万吨尼龙6的生产规模;三期工程建成年产20万吨尼龙66 的生产装置。项目占用地块为三类工业用地。
        一期工程于 2025年6月28日开工,计划2026年2月底建成投产,分为26个施工标段。采取平行承包模式,发包单位为心连心集团。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月4日13时,刘某功安排班组工长史某永带领丁某忠、张某城、李某社、荆某振、曹某富、娄某景一行7人架乘农用三轮前往氨压缩工段施工现场。7人未按规定从施工区域专用门禁进入,而是从西侧生产区大门进入,沿生产区与施工区通道于13时20分 许到达现场,从3。 在2,并于13时26分电话联系河南安装公司施工员刘某征,询问脚手架拆除事宜。刘某征未明确表示要求作业人员暂停作业等待安排,也未到场。
        13 时30分许,史某永、丁某忠、张某城三人在未进行气体成分分析、未佩戴个体防护装备的情况下,先后进入分离器内开展脚手架拆除作业。荆某振在分离器人孔下方搭设脚踏板,随后坐在踏板上等候接递拆除的脚手架管材及配件;李某社、曹某富、 娄某景三人则站在平台上等待接递相关管材与配件。
        13 时45分,荆某振通过人孔发现罐内3人呈晕倒状态,遂喊踏板下方的李某社上来查看。李某社查看确认情况后,于13时46分拨打电话向刘某功报告并大声呼救。在2 业的李某良听见呼救后,立即跑到1,并给 位于框架西侧平台的心连心集团员工李某打电话(未接通),随 即向其招手示意,李某边跑向1,边通过电话告诉正在 和其通话的心连心集团员工张某平送长管呼吸器过来。
        13 时48分,李某社未佩戴任何防护器材进入1 救援,在拖拽救人时缺氧晕倒。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31.54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氨压缩机停机后,干气密封氮气持续通入,通过压缩机腔体窜入1,造成分离器内氧气含量不足,形成缺氧环境。3名作业人员在未进行气体检测分析、未采取通风措施、未佩戴任何有效防护器材的情况下,违规盲目进入,因吸入高浓度氮气导致缺氧窒息。另一名作业人员在未采取任何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进入施救,导致伤亡扩大。
        (二)事故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相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氨压缩机单机试车过程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施工单位违规用工、未履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未进行安全交底、未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盲目进入有限空间作业造成作业人员窒息死亡,因盲目施救导致伤亡扩大,属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不清、失察漏管,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员(3人)
        1.刘某功,男,豫工建筑经营者,未依法有效履行安全生产 第一责任人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已被新乡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转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张某峰,男,河南安装公司项目技术负责人,对项目部管理人员及分包单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将氢气泄漏风险纳入技术交底内容,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已被新乡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转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刘某征,男,河南安装公司项目施工员兼技术员,未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接到拆除作业人员到现场的询问电话后未有效制止违章作业,未到场监护,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已被新乡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转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1人)
        姜某宏,男,心连心集团工程管理部设备工艺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有关公职人员和单位
        对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属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建议开发区建设局、开发区应急局向开发区管委会作出深刻检查。
        建议开发区管委会、县建设和城管局向新乡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建议新乡县委、县政府向新乡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10人)
        (1)潘某军,男,河南安装公司项目经理,对合同范围内作业内容把控失准,现场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对分包单位实施有效管理,未督促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新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由河南安装公司依据内部规定处理。
        (2)郭某安,男,河南安装公司项目安全部长,未建立施工现场危险源及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台账,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发现长期存在的有限空间作业违规行为,存在系统性管理缺陷。建议由新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由河南安装公司依据内部规定处理。
        (3)朱某峰,男,河南安装公司化工事业部常务副总经理,对项目安全管理失察,建议由新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由河南安装公司依据内部规定处理。
        (4)廖某盈,男,河南安装公司副总裁、工业设备安装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失察,建议由新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5)姜某宏,男,心连心集团工程管理部设备工艺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新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6)王某令,男,心连心集团工程部经理,对项目安全管理不力,对监理、施工单位履职情况监督缺位,未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对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新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由心连心集团依据内部规定处理。
        (7)李某鹏,男,心连心集团工程管理部安全科科长,对项目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建议由新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由心连心集团依据内部规定处理。
        (8)王某彪,男,心连心集团项目负责人、副总经理,对项目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建议由新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由心连心集团依据内部规定处理。
        (9)时某恒,男,正大监理公司总监理工程师,项目安全监理制度不健全,对专职安全监理员管理不到位,未对施工单位试车方案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进行严格审查,未督促整改现场管理漏洞,对事故负监理领导责任。建议由新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10)韩某兴,男,正大监理公司专职安全监理员,日常巡检未发现,对施工单位违规作业未尽监理巡视责任,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有限空间作业违规行为,对事故负监理直接责任。建议由新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2.对事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2人)
        (1)王某鹏,男,河南安装公司项目部安全员,事故当天下午未到岗履职,导致现场安全监管缺失。建议由河南安装公司依据内部规定处理。
        (2)李某良,男,心连心集团工程部操作工,发现临时用工人员到现场后,虽电话联系施工员,事故发生后也参与救援,但未有效制止违规作业行为。建议由心连心集团依据内部规定给予处理。
        3.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建议由新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对豫工建筑、河南安装公司、心连心集团3家企业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建议由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依规对正大监理公司给予处理。
        建议由新乡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对豫工建筑给予处理。
        (五)其他事项
        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依纪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