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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液氨防爆问题的有关资料


来源:胡思乱想的老楼 发布时间:2021/06/24

       液氨到底需不需要防爆,笔者查阅了多个标准、资料,搜集相关信息,与朋友们分享、分析。

       一、经查阅,氨的爆炸范围15.7%-27.4%(姑且用爆炸范围代替燃烧范围),其可燃下限15.7%>13%,可燃范围11.7%<12%,根据GB30000.3-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3部分:易燃气体》,氨属于“易燃气体,类别2”。

       二、根据GB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第3.1.1条规定如下:

       “3.1.1 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1.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同时该标准第2.0.26条的条文说明第二款指出“ 经验表明,氨很难点燃,而且在户外释放的气体将会迅速扩散,因此爆炸性气体环境的范围将被忽略”。

       三、根据GB 50072-2010《冷库设计规范》第7.2.11条文说明:原规范要求氨制冷机房照明应选用防爆型灯具,本次规范修订,根据(美国)国际氨制冷学会第111号公告的建议,在氨制冷机房设有事故通风机及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并执行本规范中第7.2.1条控制要求,当出现氨气意外泄漏时,能保证制冷机房氨气浓度控制在4%以下,远远达不到氨气的爆炸下限(16%),因此氨制冷机房是安全的。此外根据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冷行业的运行经验,尚未发生过氨制冷机房当出现漏氨时因电气火花引发爆炸事故的先例,所以机房照明可按正常环境设计。

       该规范第7.2.1条规定如下:氨制冷机房应设置氨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当空气中氨气浓度达到100ppm或150ppm时,应自动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自动开启制冷机房内的事故排风机。氨气浓度传感器应安装在氨制冷机组及贮氨容器上方的机房顶板上。

       该规范第9.0.2条第三款补充规定如下:制冷机房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3 氨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量应按183m³/(m²·h)进行计算确定,且最小排风量不应小于34000m³/h。氨制冷机房的事故排风机必须选用防爆型,排风口应位于侧墙高处或屋顶。(该条为强制性条文)

       四、《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第三部分“其他共性技术问题”中的第二点“防爆设备”,有关技术要求明确:

       (1)氨制冷机房照明宜按正常环境设计。

       (2)氨制冷机房应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照明应为防爆照明系统。

       (3)氨制冷机房的用电设备,除事故排风机和应急照明采用防爆电器外,其它设备如:氨制冷压缩机、氨泵和各种电磁阀等电气设备和元件均未要求采用防爆电器。

       该文件特别指出:氨制冷机房应设有应急照明(含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系统。其灯具、开关和配电线路均应按防爆施工。

       另外,顺便说一下关于液氨防静电的问题:

       根据网络上搜到的《青岛市液氨使用氨气管理规定(试行)》,认为氨的最小点火能为“至1000mj也不发火”。

       有文献认为氨的最小点火能为680mj。不同的测试方法得到的结果有所区别,但总而言之,均认为一般的电气火花不能点燃氨气。

       《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第三部分“其他共性技术问题”中的第一点“静电接地”有关技术要求部分指出:《冷库设计规范》和《冷库安全规程》均没有对制冷系统的设备和管道提出防静电接地的要求,制冷系统的设备和管道不必强制做防静电接地。

       当然,上述提法仅指液氨制冷场所,如果有其他场合或者有其他危化品存在的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具体分析。

       其中三昧,各自品味。若有不妥,敬请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