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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要求》线上直播培训要点

来源:协会 发布时间:2023/12/07

为了帮助会员企业有序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根据协会章程规定和培训工作计划安排,协会于11月22日在“钉钉”平台成功顺利举办2023年第二次线上直播培训《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要求》。

本次培训由协会秘书长孔敏开班致辞,并在老局长老会长董国庆的关心支持下,邀请到浙江省应急管理宣传教育中心副主任、高级工程师、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吴雄伟老师为我们专题授课。来自160家会员企业800余名学员参加了本次直播培训。同时,为了让更多学员参与学习,多家会员企业设立分会场,采用直播投屏的形式开展企业集中培训,取得了显然的培训学习效果,受到会员企业的满意点赞。

为了方便各位学员回顾学习,现将本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要求》培训要点整理如下。

一、安全培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是指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培训是以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1、安全培训相关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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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培训相关部门规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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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培训的主体。根据安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的职责包含建立制度、制定计划、建立档案、安排经费和开展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组织、决策、指挥的人。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其培训内容包含: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为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其培训内容包含: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等。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特种作业类别含电工、焊接与热切割、高处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11类别60个工种。其中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包含光气、氯碱电解、氯化、硝化、合成氨、裂解、氟化、加氢、重氮化、氧化、新型煤化工、电石生产、偶氮化工艺等19个工种。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

五、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六、安全培训的方式与档案要求

安全培训的方式分为线下培训和线上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一企一册、一期一档、一人一档”的原则,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参加人员、学时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并建档备查,档案(含电子档案)应当完整、准确。生产经营单位如委托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的,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安全培训的责任、对象、目标、内容、形式、学时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安全培训机构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实行“一期一档”,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七、安全培训的考核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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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安全培训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含1、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2、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5、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6、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等。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落实不到位、有关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的,应当视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九、安全培训的法律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原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原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原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十、全省安全培训情况

全省的安全培训及考试工作,具体由省厅安全生产基础处负责,各市县基本上由基础处(科)负责。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省有153家培训机构,其中省级1家,省部属企业19家,各市县133家。浙江省应急管理宣传教育中心为省级培训机构。

目前,全省安全生产考试由浙江省安全生产考试中心监督和指导。考试点分省部属企业考试点、市级考试点及县级考试点。县级考试点由市级考试点负责监督和指导。据统计,全省设119个考试点,其中省部属企业21个,各市县178个。

吴老师在结束语中强调,依据相关法规要求分析安全培训现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需要重视安全培训、落实培训责任、提高培训质效、进而促进安全发展。在实际的安全培训工作中加强思考与实践,提高安全管理能力,筑牢安全基石,以高水平安全护航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