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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如何做好职业健康检查?

来源:职业健康微发布 发布时间:2017/07/05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对违法处理,在第七十一条规定“若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在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那么用人单位如何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呢?

体检的种类与周期

  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检查和离岗时检查。

  1.上岗前检查。主要目的是发现有无职业禁忌证,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康档案。上岗前健康检查均为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上岗前健康检查人员包括:a).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种作业岗位的人员;b).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高处作业、电工作业、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等。

  2.在岗期间检查。长期从事规定的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的目的主要是早期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或劳动者的其他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通过动态观察劳动者群体健康变化,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应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目标疾病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决定。

  3.离岗时检查。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岗位前,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主要目的是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天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此外,还有离岗后健康检查与应急健康检查:

  1.离岗后健康检查。a)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具有慢性健康影响,所致职业病或职业肿瘤常有较长的潜伏期,故脱离接触后仍有可能发生职业病;b)离岗后健康检查时间的长短应根据有害因素致病的流行病学及临床特点、劳动者从事该作业的时间长短、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2.应急健康检查。a)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根据事故处理的要求,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健康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和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确定危害因素,为急救和治疗提供依据,控制职业病危害的继续蔓延和发展。应急健康检查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开始。b)从事可能产生职业性传染病作业的劳动者,在疫情流行期或近期密切接触传染源者,应及时开展应急健康检查,随时监测疫情动态。


职业卫生检查项目的确定

  并非所有接触危害的岗位的工作人员都会得职业病,如清洁马路的环卫工人会接触到粉尘、噪音,但患职业病的可能性不高,应作哪些检查,应按相关的标准的要求确定。那么,从事哪些职业的员工应参加职业健康体检呢?

  1.谁能做职业卫生健康检查?

  在《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对这个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一是明确只有医疗卫生机构才能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二是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三是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

  2.职业卫生检查的依据是什么?

  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周期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执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235)等规定执行。只有接触粉尘类、化学因素类、物理因素、生物因素、放射因素类、其他类(特殊作业等)等六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才需要职业健康检查,而且每类中包含不同检查项目。

  3.哪些人需作职业健康检查?

  在《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与《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235)标准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标准中将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除在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项目标明为推荐性健康检查外,其余均为强制性。

  国家颁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的危害因素,符合以下条件者应实行强制性职业健康监护:

  a)该危害因素有确定的慢性毒性作用,并能引起慢性职业病或慢性健康损害;或有确定的致癌性,在暴露人群中所引起的职业性癌症有一定的发病率;b)该因素对人的慢性毒性作用和健康损害或致癌作用尚不能肯定,但有动物实验或流行病学调查的证据,有可靠的技术方法,通过系统的健康监护可以提供进一步明确的证据;c)有一定数量的暴露人群。

  因此,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应根据不同的危害因素,对照的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

  4.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应提供哪些相关资料?

  应提供的资料为: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等相关资料。


职业卫生健康检查的组织与结果处理

  1.职业健康检查时间如何安排?

  用人单位在每次体检之前,特别是大批集体体检之前,应与体检机构沟通协调,以确定合理的体检时间。一是企业合理安排工作,不影响正常生产活动;二是保证体检能真实反映员工身体健康状况,在有些体检项目体检之前,必须让员工离开接触有害因素的岗位足够时间,方可进行体检,事先确定体检时间也便于使企业合理调度人员。

  2. 职业健康检查应注意什么?

  体检前1~2天,一定要将“体检注意事项”清晰地传达给体检员工并确保体检人员知晓。体检过程中需要重点防止弄虚作假,这需要企业与体检机构共同把关。企业可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全程监控体检过程、逐一核对;体检机构可采取摄像、核对身份证、逐层核对等方式把关,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终止体检并及时通知企业。

  3.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人员要及时向体检机构了解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为检查结果的正确分析作好准备。检查结果分析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员工身体是否正常,产生异常的原因是什么?是否与工作因素有关?(2)本次体检结果与既往体检结果有何不同,产生不同的原因是什么,是否与工作因素有关?检查结果的分析是一件非常严肃且严谨的工作,其正确与否不仅关系到员工的正当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也关系到企业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因此,体检结果分析人员除要具备一定的医学专业知识外,还要有较强的政策把握能力。

  经过分析后,要将检查结果书面通报给员工。此时,企业职业卫生人员应告知员工体检分析的真实情况,并认真细致地解答员工的询问。

  4.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归档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作为一份重要资料,不仅要清晰地反映岗位员工职业健康状况,同时还是反映企业履行职责情况的试金石,因此企业一定要切实加强管理,应及时归入到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里,妥善保管。

  职业健康检查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归档处理,企业还要对结果进行动态综合分析。即将最新检查结果与既往体检结果进行对比,描绘出不同项目检查结果的变化曲线,这样就能很直观地看出员工身体健康状况的变化情况,为企业的健康干预提供技术依据。管好检查结果这也是企业规避用人风险、化解法律纠纷的非常重要且有效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