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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将开展危化品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整改督办工作

来源:宁波应急管理 发布时间:2019/04/08



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危化品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整改督办的通知


       为确保3月25日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视频会议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甬安委〔2019〕3号)部署的任务落实落地,确保排查出的隐患彻底整改到位,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危化品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整改督办的通知》,现就做好我市危化品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整改督办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规范检查程序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升检查的权威性、专业性和规范性,避免大呼隆、走过场。


       一要统筹检查频次。各级安委办要统筹协调各地、各部门拟检查的对象企业,既要重点检查安全管理差、危险程度高的中小企业,又要避免同家企业过多重复检查。县级安委办每月3日前,要向市安委办报送当月计划检查的企业名单。


       二要制定检查表。检查前要制定检查表,明确检查内容、检查要点和检查的依据标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可参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硝化工艺本质安全提升标准》等制定检查表。


       三要规范专家工作。各地、各部门要选取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检查专家,明确专家参与企业检查的工作程序、要求、必查项目、必查环节,以及对发现问题隐患的规范描述等要求。


       四要严格对表检查。按照“凡检查必带专家”的要求组织好检查组,检查人员要对照检查表,对企业的安全管理、工艺设施等内容逐项核查;在检查完成后,检查组成员要签字确认,并当场向企业反馈检查情况。


二、建立隐患清单


       各地、各部门每次每企检查都要建立隐患清单,明确隐患内容,区别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对重大隐患还需说明判定依据。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必须动真格,一般隐患限期整改;存在重大隐患且不能保证安全的,一律停产整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上限处罚;触犯法律的,一律追究法律责任。


       各地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在4月9日前,汇总本地区、本系统自3月21日以来开展危化品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的所有重大隐患及处置情况后报送市安委办,其中,汇总内容中还应包括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带队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市安委办将对汇总内容进行统一梳理后于4月10前报送省安委办。


三、严格挂牌督办


       根据省安委办要求,对各地、各部门报送的重大隐患严格实施省、市、县三级挂牌督办。


       一是分级挂牌督办。4月18日前,市、县两级完成所有重大隐患的挂牌督办(除省级已挂牌督办);在大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隐患要及时挂牌督办。


       二是落实督办责任人。各地、各部门要督促指导挂牌隐患所在企业逐一建立隐患整改方案,明确隐患整改责任、措施和时限;同级行业监管部门要明确部门督办责任人,做到每个挂牌隐患明确一名督办责任人。


       三是严格闭环销号。要严格执行挂牌隐患销号流程,所有挂牌隐患由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按期完成整改的,现场验收销号;未按期完成整改的,一律停产停业。


       市级部门要对照市安委办挂牌隐患逐一落实整改方案和部门责任人,并于4月23日前报送市安委办;各地要参照市级做法确定县级挂牌隐患整改方案和部门责任人,并于4月23日前,将挂牌隐患清单、整改方案和部门责任人报送市安委办。


四、严格时间节点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甬安委〔2019〕3号)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实际,进一步明确如下时间节点:


       (一)企业自查自改

       4月10日前,涉及爆炸性化学品化工装置和硝化工艺、胺基化工艺、过氧化工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对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攻坚提升检查表》全面排查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填表备查,明确隐患清单。同时,对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明确重大隐患清单。


       4月15日前,涉及其他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对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攻坚提升检查表》全面排查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填表备查,明确隐患清单。同时,对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明确重大隐患清单。


       4月20日前,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攻坚提升检查表》全面排查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填表备查,明确隐患清单。同时,对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明确重大隐患清单。


       4月30日前,固体危险废物储存处置、石油天然气管道、港口危险化学品储存和城镇燃气等行业领域企业要制定检查表,全面排查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填表备查,明确隐患清单。


       各企业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治理。


       (二)监管部门检查抽查

       4月30日前,各地要完成涉及爆炸性化学品化工装置和硝化工艺、胺基化工艺、过氧化工艺企业检查全覆盖。


       5月15日前,各地、各部门完成本地、本行业重点单位检查全覆盖。


       6月15日前,各地、各部门对重点单位以外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20%。


五、实施跟踪督查


       (一)建立工作月报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在每月3日前向市安委办报送大检查工作进展落实情况,包括隐患排查情况、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及整改情况、非法违法行为“四个一律”处罚情况。


       (二)建立专项督查制度。市安委办每个月将组织相关部门、媒体和专家开展一次专项督查,重点督查各地、各部门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是否彻底、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严惩。对隐患排查不彻底或x发现重大隐患隐瞒不报的地区和部门,因上述原因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坚决倒查责任,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市安委办将适时向市委、市政府专题报告全市危化品安全生产大检查推进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