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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行政执法公示办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征求意见!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发布时间:2019/06/25

关于征求《应急管理部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征求意见稿)》《应急管理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应急法规〔2019〕10号

        为严格依法行政,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应急管理部实际,我司起草了《应急管理部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征求意见稿)》《应急管理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电子版请从应急管理部网站“互动”栏目“征求意见”中下载,网址:www.chinasafety.gov.cn)。现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及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7月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请将意见发至: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邮编100054)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传真请将意见发至:010-83933800。

三、通过电子邮件请将意见发至:zfjd@chinasafety.gov.cn。

 附件:1.《应急管理部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征求意见稿)》

     2.《应急管理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

2019年6月17日


应急管理部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应急管理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管理部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应急管理部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依申请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执法机构主体名称、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以及执法人员信息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裁量标准等;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五)救济方式。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和行政执法举报的方式、途径等;

(六)按照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六条  行政许可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行政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时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等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的方式。

第八条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文书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执法内容、执法依据、执法结果、救济途径、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

第九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被处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按照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按照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主体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三章  公示管理

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设置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对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公示。

行政执法信息还可以采用公告、报刊、电视、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等其他方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监督的方式公布。

第十二条 事前公开内容由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承办司局通过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及其他方式进行公示;事中公示、事后公开的内容由相关承办司局通过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及其他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以应急管理部名义作出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果等信息;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因公布、修改、废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应当及时将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后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名称、决定文书号、日期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行政相对人认为或者有证据证明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应当进行核实。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及其他公示载体上公示满2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示满1年,应当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变更或撤下公开的行政决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八条  各相关司局明确一名信息联络员,依据本司局职责和工作开展情况,收集、整理本司局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九条  建立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有疑问或建议的,报送政策法规司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答复,对确定有错误的依法审批后应及时更正,并及时从公示载体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政策法规司负责对各相关司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工作情况,重要事项及时向应急管理部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不按本办法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应急管理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应急管理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应急管理部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应急管理部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

(一)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强制决定;

(三)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1.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2.涉及听证事项的;

3.撤销、撤回行政许可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以应急管理部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承办司局应当将该执法决定送政策法规司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二)经承办司局负责人签批审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报告;

(三)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案卷材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所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不符合要求的,由承办司局在指定时间内补交。

第六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适格;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是否适当;

(六)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是否适当;

(七)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

对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政策法规司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也可以对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开展法制审核时,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律师参加,并提交书面审核意见。

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对涉及重大法制决定的复杂疑难法律事务,可以由公职律师提出明确书面意见。

第八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或建议: 

(一)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体不适格、证据不足、依据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三)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证据和程序有瑕疵、适用法律不准确、裁量不适当、文书不规范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四)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的,提出建议退回,补充调查的意见;

(五)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九条  政策法规司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承办司局。承办司局应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案卷。

第十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的,经政策法规司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补充材料、专家论证、提请有关机关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审核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承办司局对政策法规司的审核意见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并由政策法规司和承办司局共同研究;复核仍有异议的,可以由承办司局报送应急管理部负责人组织研究协调。

第十二条   承办司局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政策法规司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