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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系列解读之一:什么是“两重点一重大”

来源:铸安 发布时间:2022/03/01

       2020年4月1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正式发布第3号文件《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这份长达140页、包含九个专项整治方案的条文正式拉开了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序幕,其覆盖范围之广,整治力度之深,动员部门之多可谓前所未有,其总体思想就是从2020年至2022年底,以三年时间为限,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确保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事故总量持续下降,进而达到全国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显著提高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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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九个专项整治方案中,危化品的安全整治位列第一,可见官方对危化品行业的重视程度,从今天开始,我将为大家对备受关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进行一系列解读,将条文里的各种规定、要求和控制项等进行深入探讨,为企业、为行业,为每个需要的人提供自己力所能及的帮助。当然这种系列解读只是基于我个人的观点表达和综述,并不具有某种权威性,更不具有官方色彩,但我会尽最大努力来保证文章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所以该系列文章的宗旨就是为大家提供尽可能明确的参考和思路, 以帮助众多的企业能安全渡过这生死攸关的三年!

       非常抱歉的是,在我写作此系列文章的过程中,由于兼职写作,文章会不定期更新,另外可能我也会穿插写点其他话题的文章,所以还麻烦大家能容忍一下我的个性。好了,下面就开始我们的第一篇章吧!



       我们在《三年行动计划》中,以及此前的一系列条文中,都能看到“两重点一重大”的影子,并且凡是带有“两重点一重大”的段子基本上都要求全文背诵的,属于重点审查事项必考题目。这里的两重点一重大,指的就是两个重点和一个重大,两个重点是指重点监管的危险工艺和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一个重大是指重大危险源。那么哪些危险工艺和哪些危险化学品属于重点监管的呢?重大危险源又指的是什么呢?其出台的背景又有着怎样不为人知的细节呢?所有的这一切,都需要从13年前说起。



       2008年,当奥运火炬的圣火照亮了千年古都之际,一个古老的民族终于迎来了她最高光的时刻,神州华夏,四海翻腾。然而对于化工行业来说,2008年确是极为不平凡的一年,几年来化学反应事故频繁出现,构成重大事故以上就有2008年广西维尼纶“8.26”有机厂爆炸事故、2007年沧州大化“5.11”硝化装置爆炸事故、2007年联化科技“11.27”重氮化反应釜爆炸事故、2006年盐城氟源化工“7.28”氯化反应塔爆炸事故、2005吉林石化“11.13”苯胺装置硝化单元爆炸事故等,可以说2008年之际,国内的安全生产形式还是极为严俊的,并且这些事故都具有相当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如何遏制此类化工反应事故,成为了党和政府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考验,基于此,在奥运会刚刚结束不到一个月,国务院安全委员会正式发布了著名的26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在意见中列出了我国危化品生产过程中面临的主要八大问题:“从业单位工艺落后,设备简陋陈旧,自动控制水平低,本质安全水平低,从业人员素质低,安全管理不到位;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和标准不健全,监管力量薄弱”,可谓是一针见血,总结的非常到位。在其指导意见中,首次明确提出了对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应等危险工艺进行强化监管,这就为此后安监总局出台一系列监管措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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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26文意见的推动,作为危化品行业的主要监管机构国家安监总局立即展开了紧锣密鼓的行动措施,在九个月后即2009年6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直属的监管三司终于发布了危化品监管的第一个条文,也就是著名的116号文《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这里穿插介绍一下,安监总局下辖直属的监管司,按照业务划分为三个司,分别是监管一司,监管二司和监管三司,其中监管三司是专职对口危化品业务的,包括但不限于全国危化品的管理、监督和政策制定等。所以你会看到基本上涉及危化品方面的条文,都是以安监总管三的名义发布的,这里的三就是监管三司,机构改革后演变成现在的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一司和二司,直属应急管理部。



       好了,言归正传。116号文的发布标志着那些具有危险性的化工工艺正式列入监管范围,就像产品的制造许可证一样,需要接受国家的强制介入管理。首批重点监管共列出了包括硝化、氯化、重氮化在内的15类化工工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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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为了切实指导各地政府机构的审查,涉及企业的自查和建设项目的管理等,在116号文的2号附件中专门针对每个监管的化工工艺制定了安全控制要求、需要重点监控的参数以及推荐的控制方案等,为各大设计院、工程公司、建设单位、监管机构等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撑。

       


       在此后的实践过程中,实事求是地说,116号文还是不负众望的,在提升化工生产装置本质安全水平方面发挥了相当大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只限定了化工行业,并没有触及到煤化工等行业,其实那些年煤化工行业的事故也是比较多的,尤其是2012年,据统计煤化工行业的事故占比高达7%,鉴于此,安监总局监管三司在2013年1月,再次发布了3号文《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第二批中增加了煤化工工艺、电石生产工艺和偶氮化工艺共三类,这样加上第一批的15类工艺,至此共同构成了后来俗称的“两重点一重大”的第一个重点,即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说完第一个重点,我们接着继续说第二个重点,即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在整个化工流程过程中,危化品的生产只是处于危化品产业链条的上游,危化品从生产企业出来后,还要经过一系列诸如运输、储运、包装、经营、仓储物流等环节,在这些环节过程中更容易发生重特大事故,尤其是道路运输环节,危化品车辆爆炸事故层出不穷,还有储运环节,大型储罐泄露闪爆的事故也频繁见诸报端。为了在整个链条上加强安全监管,就必须对化学品的储运和流通环节进行监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管起步还是比较早的,早在2003年,国家安监总局就颁布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02版),目录中共列举危险化学品3823个。当然这些化学品的危害程度、性质差异各有不同,事故造成的影响还是有大小区分的,为了重点监控危害程度较大的危化品,以便于将有限的精力放到重点防范方向,国家安监总局专门组织精干技术人员,花费大约一年的时间来专门从3823个危险化学品里筛选出危害程度较大的危化品,筛选的原则就是凡是国内自2002年以来发生过事故的化学品,以及国际上近40年以来发生过重特大事故的化学品,都先行列入。并且参考了美国环境署和职业健康署的公开资料,最终筛选出了首批共60个危险化学品,并在2011年6月由国家安监总局监管三司以95号文《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的名义正式发布。

          


       和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一样,被纳入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也是随着时间进行动态调整的,在2013年安监总局再次发布了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即12号文《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新增加了14项危险化学品,至此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总数达到74项,这构成了“两重点一重大”的第二个重点。



       文章写到这里,“两重大”已经简述完毕了,再讲最后的“一重大”之前,我们先回过头来仔细捋一捋上述“两重大”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当企业所涉及到的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被列入“两重点”后,意味着要接受更加严格的监管,其监管的手段主要体现在技术措施上,诸如安装自动控制系统、紧急切断系统以及安全仪表系统(SIS)等,那么一个现实的问题就摆在了眼前,即不管装置规模大小或储运容量多少,只要关联到“两重点”,是不是都必须要安全改造呢,比如一家微型化工作坊,可能存放的危化品不到1吨,或者某个化工厂恰恰有那么一个流量不超过1M3/h的危险化工工艺,这种情况下显然无需安装SIS系统之类的,那么这种情况下,我们该如何判断呢,这就引出了我们最后要探讨的一个话题: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说起重大危险源辨识,我们国家开展这个工作就更早了,甚至比两个重点都要早了将近十年。早在1997,国家劳动部就开展了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和试点工作,并且借鉴了澳大利亚1996刚发布的《NOHSC:1014 重大危险源控制》,其辨识的依据就是物质的危险性和储存临界量,这种辨识的思路一直延续到今天。经过了长达三年的准备工作,由国家经济和贸易委员会(经贸委)正式提出,最终在2000年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国家标准《GB 18218-2000 重大危险源辨识》正式发布实施。这里为什么由经贸委提出,我解释一下,当时国家安监总局还未成立,负责全国范围内安全生产和拟定行业标准是经贸委的职权范围,所以大家如果经常翻阅90年代标准的话,会发现很多都是以经贸委的名义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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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GB 18218-2000 重大危险源辨识》中,临界量按照产生装置区和存储设施分别列出临界量,并且有个规律,储存设施的临界量是按照生产区的临界量的十倍来制定的(有毒物质除外),而有毒物质是按照2.5倍来制定的。然而在2009年的修订版和2018年的修订版中,重大危险源的辨识都不再区分装置区和储存区了,只规定用一个临界量来进行辨识了。



       文章写到这里,基本上关于“两重点一重大”已经讲述完毕了,这是《危化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中第一个值得解读的内容之一吧,那么在三年行动计划中,对于构成“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和存储设施,又将会面临着怎样的命运呢?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