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苯生产、储存和装卸设施安全隐患

来源:昌海制药HSE 发布时间:202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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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苯为无色透明液体,有强烈芳香味,闪点-11℃,爆炸极限1.2%-8.0%(体积比),高度易燃,苯蒸气与空气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吸入高浓度苯可引起急性中毒。生产、使用苯的车间及贮苯场所应设置泄漏检测报警仪,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配备两套以上重型防护服。储罐等容器和设备应设置液位计、温度计,并应装有带液位、温度远传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重点储罐等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充装时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控制流速,且有接地装置,防止静电积聚。

       本文根据SH/T 3007-2014《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AQ 3036-20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GB 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等标准,列举一些常见的苯生产、储存和装卸设施的安全隐患,供广大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执法人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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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苯重大危险源罐区监控无法覆盖苯罐顶部,一旦在储罐顶部发生泄漏火灾事故,无法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按照AQ 3036—20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第10.1.2和10.1.5的要求,摄像头的设置个数和位置,应根据罐区现场的实际情况而定,既要覆盖全面,也要重点考虑危险性较大的区域。摄像头的安装高度应确保可以有效监控到储罐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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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容积为2000m³粗苯储罐为固定顶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按照GB 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第6.2.2的要求,储存甲B、乙A类的液体应选用金属浮舱式的浮顶或内浮顶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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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苯储罐顶部氮封系统管线调节阀后压力表显示为零,氮封未投用,有可能造成空气进入储罐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按照SH/T 3007—2014《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第3.5条b)规定,采用氮气保护的储罐,其操作压力宜为0.2~0.5 kPa;其他设置有呼吸阀的储罐,其操作压力宜为1~1.5 k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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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苯储罐进出口管道采用金属软管作为柔性连接,金属软管下方设置了管托和固定式金属支撑架,不再满足地基沉降和抗震要求。按照SH/T3007—2014《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第5.3.10的要求,储罐的主要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方式,并应满足地基沉降和抗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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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仪表系统显示粗苯储槽B两台液位计误差约700 mm,易造成安全仪表系统失效或误动作,威胁生产安全。按照AQ 3036—20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第6.3.3条的要求,液位监测和报警精度:≤±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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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苯生产装置爆炸危险环境使用多个非防爆温度远传监测仪,一旦发生苯泄漏并达到爆炸极限,就有可能发生燃爆事故。按照GB 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第3.1.1条的要求,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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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焦化企业设置了粗苯地下放空槽,未提供放空槽设备图纸,未制定粗苯放空操作规程,未安装温度监测仪表,未采取氮气吹扫置换和封存措施。按照GB 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第11.3.4条的要求,粗苯储槽应设在地上,不宜有地坑。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中对粗苯储存的要求,苯储罐等容器和设备应设置液位计、温度计,并应装有带液位、温度远传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按照SH/T 3007—2014《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第4.2.10条的要求,储存Ⅰ、Ⅱ级毒性的甲B、乙A类液体储罐不应大于10000 m3,且应设置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密封保护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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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容积为10000立方的苯储罐距和输煤皮带通廊(火灾危险性丙类,耐火等级三级)的防火间距均不足30m,一旦皮带通廊内的煤粉尘发生火灾事故,由于防火间距不足,火势会波及到苯储罐使其受到烘烤,造成罐体强度下降,严重时会造成储罐破裂。按照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第4.2.1条的要求,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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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卸栈台苯装车未实现液下装车,装车过程易产生静电造成燃爆事故;未在距装卸车鹤位10 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设置紧急切断阀,一旦出现泄漏险情,现场人员难以靠近装卸管道阀门,无法处置泄漏情况。按照GB 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第6.4.2的5、6要求,甲B、乙、丙A类液体的装卸车应采用液下装卸车鹤管,在距装卸车鹤位10 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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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台苯储罐仅安装了一台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同时报警仪一级报警设置为39 ppm,二级报警设置为78 ppm,远高于国家一级和二级报警标准。按照GB/T 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第4.3.1和5.5条的要求,储运设施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 m,其一级报警设定值应100%OEL,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00%O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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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对化产车间粗苯泵房内的两台粗苯泵设置围堰,一旦发生苯泄漏火灾,易形成流淌火,造成事故扩大。按照GB 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第5.2.28条的要求,凡在开停工、检修过程中,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不低于150mm的围堰和导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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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苯罐区控制室和机柜间面向易燃易爆罐区一侧开设了新风入口,不符合国家标准防火防爆的要求,罐区一旦发生燃爆事故,爆炸碎片可能通过洞口对控制室和机柜间内关键设施造成二次破坏,严重时会导致安全仪表系统失效。按照GB 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第5.2.18条的要求,控制室、机柜间面向有火灾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